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恒理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融犯罪律师-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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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浅谈刑事拘留的期限与适用对象

发布于:2021年05月20日 来源:zixun.fuhai360.com
[摘要]刑事处罚中一般情况下,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处罚措施就是拘留,刑事拘留最短的期限是一个月,最长为六个月。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广大朋友们不要知法犯法,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。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。

  刑事处罚中一般情况下,需要服刑而期限最少的处罚措施就是拘留,刑事拘留最短的期限是一个月,最长为六个月。提醒广大朋友们不要知法犯法,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。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。

北京刑事辩护律师

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:“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说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”;第二款规定:“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”;第三款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。”

 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:

 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

(1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;

(2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;

(3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;